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礦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?

一、礦石開採及其設施。
二、採取土石。
三、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。
四、林業使用。
五、林業設施。
六、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。
七、水庫、河川、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。
八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。
九、砂土石碎解洗選加工設施。
十、溫泉井及溫泉儲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