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礦石開採及其設施。二、採取土石。三、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。四、林業使用。五、林業設施。六、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。七、水庫、河川、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。八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。九、砂土石碎解洗選加工設施。十、溫泉井及溫泉儲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