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工業設施。二、工業社區。(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)三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。四、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。五、水庫、河川、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。六、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,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。七、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。八、交通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