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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、建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簿記載之資料有誤時,如何申辦更正登記?

一、登記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,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,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登記: (一)登記申請書。 (二)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文件。 (三)權利書狀。 (四)身分證明。 (五)委託書: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,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,得免檢附。 (六)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: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。 二、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,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,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,則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,即無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