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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業用地用可容許作何項使用?

一、林業使用及其設施。
二、林業設施。
三、安全設施。
四、農路。
五、生態體系保護設施。
六、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。
七、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、堆置、最終填埋設施。
八、採取土石。
九、公用事業設施(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。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)。
十、戶外公共遊憩設施(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。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)。
十一、森林遊樂設施(限於森林區、風景區)。
十二、休閒農業設施(工業區、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)。
十三、礦石開採。
十四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。
十五、水庫、河川、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。
十六、溫泉井及溫泉儲槽。
十七、農村再生設施(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)。
十八、自然保育設施。
十九、綠能設施。
二十、農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