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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共有物分割案件是否應受內政部92年7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示:關於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數宗共有土地協議共有物分割,協議分割後之土地,僅得分配予該宗土地之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規定限制?

按關於裁判分割之方法如何適當,就具體個案法院有斟酌之權,其判決是否得當,非屬地政機關審查之範圍,且民法第759條及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,共有人自判決分割確定時起,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,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,故倘共有物分割事件經法院判決確定,地政機關自應依判決結果辦理登記。以上答復,供您參考,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,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,歡迎隨時來電洽詢,感謝您的來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