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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殖用地用可容許作何項使用?

一、水產養殖設施。
二、農作使用(包括牧草)。
三、林業設施。
四、農作產銷設施。
五、畜牧設施。
六、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。
七、農舍(森林區除外)。
八、休閒農業設施(工業區、河川區除外)。
九 再生能源相關設施。
十、私設通路。
十一、農村再生設施(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)。
十二、自然保育設施。
十三、綠能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