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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﹖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﹖

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,其逾期申請者,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,最高罰至二十倍;申辦時應檢附: 登記申請書。 登記清冊(分割繼承時免附)。 戶籍謄本(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)。 繼承系統表。 拋棄繼承權者: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或繼承權拋棄書(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繼承者檢附)。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。 承諾書。 遺產稅繳(免)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。 委託書(本人不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,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,得免檢附。) 權利書狀。 印花稅繳納收據。 遺囑(遺囑繼承時檢附)。 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(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,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