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按現況或交通計畫使用。二、交通設施(特定農業區除外)。三、公用事業設施(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。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)。四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。五、戶外遊憩設施。六、農村再生設施(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