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。二、林業使用。三、林業設施。四、公用事業設施(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。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)。五、隔離綠帶。六、綠地。七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。八、農村再生設施(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)。九、自然保育設施。十、綠能設施。